一、出臺背景
黨中央、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,特別是十八屆三中、四中全會明確提出,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。習近平總書記對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,強調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。2015年6月,中辦、國辦印發(fā)《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》,2015年底省委、省政府兩辦印發(fā)《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》。自2014年以來,全市受理的24935法律援助案件中勞動者權益案件達16099件,占案件總量的65%,經濟困難的勞動者已成為法律援助的重要服務群體。為貫徹落實上述文件精神,逐步把與民生相關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范圍,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,有效應對和適應我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居高不下、持續(xù)增多的局面,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,市人社局和市司法局聯合起草《關于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加強法律援助的指導意見》。通過發(fā)揮法律援助服務在調處勞動人事爭議糾紛中的積極作用,對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做到“應援盡援,應援優(yōu)援”,更好地促進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合理合法處理,切實保障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和諧。
二、主要內容
1.設立勞動人事爭議法律援助工作站。在各市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,通過向法律服務組織購買服務或招募志愿者的方式,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。
2.明確工作職責。工作站負責接收、初審法律援助申請;解答法律咨詢;開展法治宣傳和法律援助宣傳;參與重大疑難勞動維權案件的論證、化解、處置等。
3.明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法律援助范圍。七類勞動爭議事項,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。分別是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、賠償的;工傷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;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請求發(fā)給撫恤金、救濟金的;因簽訂、履行、變更、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;涉及就業(yè)、社會保障等民生事項;其他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等,可以申請法律援助。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為我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。依照《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》第十四條中規(guī)定“七類人員”,可直接認定為經濟困難。因支付勞動報酬、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,免除經濟困難條件審查。
三、工作要求
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對象,應主動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;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負責解答相關法律援助政策,指導法律援助對象的申請事宜;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認為申請符合條件的,報送所在轄區(qū)法律援助中心受理。
《意見》要求各市、區(qū)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,于7月31日前成立,辦公場所設施齊全、標牌標識到位、制度上墻、人員落實,健全完善工作機制,落實各項制度,確保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有效運行。
四、重要說明
《意見》與現行有關法律援助工作規(guī)定相比,有幾點重要創(chuàng)新。一是擴大了勞動人事爭議法律援助范圍,包含請求支付勞動報酬、工傷賠償在內共七項勞動人事爭議事項,基本涵蓋所有日常出現的勞動人事糾紛類型事項;二是降低了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,將經濟困難標準提高到最低月工資標準,其中對“七類人員”,直接認定為經濟困難。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、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,免除經濟困難條件審查;三是極大的方便勞動者。將法律援助工作站設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,可以實現勞動仲裁申請與法律援助申請的無縫對接,為勞動者提供及時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。